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0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李宁申请执行邓和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邓和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李宁,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县人,务工,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镇新滩路77号。被执行人:邓和敏,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唐家寨村田坝组。本院在执行李宁申请执行邓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和敏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吴先堂审 判 员  XX斌审 判 员  田 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嘉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