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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之强与尉河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之强,尉河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宋之强,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秦蜀路水工局家属院*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尉河山,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沙乔村**号。申请执行人宋之强与被执行人尉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尉河山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尉河山银行存款64794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