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督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张雪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张雪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鲁0902民督51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272号。负责人:张成被申请人:张雪峰,女,汉族,1972年4月7日,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称,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3日到我行泰山支行营业部申请信用卡62×××12,金额50000元,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共欠款66031.03元,形成不良,经过我行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拒不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共计66031.0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雪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共计欠款66031.03元。申请费245元,由被申请人张雪峰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