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文波与遵义市兴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波,遵义市兴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770号原告:文波,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生,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兴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资质号:5203002200829。法定代表人:都应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文波诉被告遵义市兴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6日,原告文波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遵义市兴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波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预交),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德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