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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卢洁与柯玉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洁,柯玉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卢洁,女,汉族,1995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德清县。被执行人:柯玉树,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德清县。申请执行人卢洁与被执行人柯玉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16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36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0369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闻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