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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立兴与孙海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兴,孙海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581号原告:王立兴,男,汉族,1966年01月06日生,现住青冈县立新街4委**组。被告:孙海波,男,汉族,1987年02月01日生,现住青冈县鑫阳小区*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地址:青冈县人民街77号。负责人:李新,职务经理。原告王立兴与被告孙海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不正确,本院无法送达。因此,本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待有明确的保险公司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王立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国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子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