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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深圳企友天下软件有限公司与郑宇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企友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郑宇清,程帅丹,罗勇文,余南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1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企友天下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19楼1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51808B。法定代表人余南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均,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宇清,男,汉族,1978年7月12曰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跃飞,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奇志,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程帅丹,男,汉族,1990年12月17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原审被告罗勇文,男,汉族,1984年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审被告余南山,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上诉人深圳企友天下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宇清、原审被告程帅丹、原审被告罗勇文、原审被告余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9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诉讼请求:一、上诉人企友公司归还被上诉人郑宇清借款70万元及利息;二、原审被告程帅丹、罗勇文对被告企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余南山对上诉人企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上诉人企友公司、原审被告程帅丹、原审被告罗勇文、原审被告余南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审判决主文:一、上诉人企友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郑宇清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原审被告程帅丹在人民币39.2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诉人企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原审被告罗勇文在人民币40.2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诉人企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郑宇清对原审被告余南山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企友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判项中的利息部分,并依法改判为:上诉人企友公司向被上诉人郑宇清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郑宇清负担。被上诉人郑宇清答辩意见:上诉人企友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企友公司的各项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上诉人企友公司仅对原审判决的还款利息部分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审判决据此判令上诉人企友公司偿还被上诉人郑宇清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企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上诉人深圳企友天下软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庄 齐 明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晨(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