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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行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冯子渊与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子渊,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6行初182号原告冯子渊,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98号。法定代表人赵同庆,该区政府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子渊诉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冯子渊以其诉讼请求事项已经得到全部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子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子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子渊负担。审判长  赵成维审判员  张瑗中审判员  李明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素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