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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杜明全、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全,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834号申请执行人杜明全,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崇仁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执行人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金巢大道凤凰城实业广场。组织机构代码:343260410。法定代表人吴林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明全与被执行人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营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明全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应执行的债权本金136225元及利息,未执行的债权本金13622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0民终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杜明全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张水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尧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