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惠荃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惠荃,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4675号申请执行人吴惠荃,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东营村东。法定代表人徐长元,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惠荃与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京0114民初6303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惠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吴惠荃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46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