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执异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景栋与兰希根、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景栋,兰希根,常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异92号案外人关开平,男,汉族,1961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申请执行人赵景栋,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兰希根,男,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常秀丽,女,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在本院执行赵景栋与兰希根、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兰希根名下豫B×××××号车辆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2013年案外人先后两次借给兰希根、常秀丽现金20余万元。经多次催要,兰希根以种种借没有归还。2015年9月28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兰希根以其所有的东风本田思铂睿轿车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抵给案外人,并于当日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书》,并交付了车辆。正当双方准备办理车辆过户之时,兰希根因追债涉嫌非法拘禁被公安机关立案,后被依法逮捕。案外人于2016年2月2日向夏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希根、常秀丽夫妇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确认合同有效。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时发现该车辆已于2015年11月20日被兰希根的债权人赵景栋申请梁园区法院查封。请求法院解除对豫B×××××号车辆的查封。案外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案外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以物抵债协议书》一份。3、夏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6民初603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栋诉被告兰希根、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告兰希根名下豫B×××××号轿车。该案进入执行后,案外人关开平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豫B×××××号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兰希根名下。案外人虽然提交了其与被执行人兰希根签订的关于豫B×××××号车辆的《以物抵债协议书》,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关开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仵胜楠审 判 员 胡国营代理审判员 董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