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异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洽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贝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贝特电子有限公司,洽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异14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丹阳贝特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50925725,住所地:丹阳市后巷开发区115号(丹北镇新异村)。法定代表人:陈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艳,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洽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中县谭子乡中山路3段287巷9弄。法定代表人:黄能川,该公司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洽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贝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丹阳贝特电子有限公司对本院对其进行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丹阳贝特电子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最后履行时间为2014年10月底,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才申请恢复执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间,依法应终结执行。请求对(2017)苏1181执378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院查明,2010年2月22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镇民三初字第124号民事裁定,对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作出的96年度诉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因被执行人丹阳贝特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申请执行人洽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0)镇执字第71号。2010年9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其中约定余款于2014年10月底前还清。2010年10月9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镇执字第71号民事裁定,台湾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诉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苏11执恢34号。2017年8月8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该案交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苏1181执3784号。本院认为,虽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最后履行期限为2014年10月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因此,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丹阳贝特电子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文元审 判 员 张建红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