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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15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承德仟达耐磨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多伦县京昌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仟达耐磨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多伦县京昌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5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承德仟达耐磨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斌被执行人:多伦县京昌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光宪申请执行人承德仟达耐磨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多伦县京昌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19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法进行了冻结和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2017)冀0823民初19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彦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