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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刘正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刘正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12号。代表人:周庆堂,行长。被执行人刘正宝,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6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嵩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曲识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