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申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海堂、郭泽仲与许海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海堂,郭泽仲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11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海堂,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泽仲,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海棠,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现住安徽省明光市。再审申请人郭海堂、郭泽仲因与被申请人许海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海堂、郭泽仲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系农村户口,在城镇无相对稳定的收入,残疾赔偿金依法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郭海堂、郭泽仲目前找到有关现场目击证人,能够证实被申请人自身有重大过失,故依法应当减轻再审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再审申请人支付的27000元医疗费亦应根据赔偿责任承担的比例相应扣减。一审鉴定没有对被申请人恢复后的伤情重新拍片确认,仅依据被申请人伤情恢复前的片子确认伤残等级明显错误,本案依法应当重新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同时申请对安徽天信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涉鉴定事项重新鉴定并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郭海堂、郭泽仲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上述规定,且该申请已被原二审法院否定,现郭海堂、郭泽仲并无新的理由及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此亦不予采纳。郭海堂、郭泽仲申请张某出庭作证,但并未说明其原审未申请该证人出庭的理由,且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署名张某的证明并不能反映许海棠被狗咬时的情况,故再审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采纳。郭海堂、郭泽仲称许海棠自身有重大过失,但其原审并未举证证明,故其要求减轻赔偿责任,并扣减其已支付的27000元医疗费,缺乏事实依据。许海棠在明光市××办事处××街道××一年以上,主要依靠从事土方工程以及挖掘机业务为生活来源,郭泽仲原审对此予以认可,故原判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许海棠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综上,郭海堂、郭泽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海堂、郭泽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学梅代理审判员 王旭染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海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