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薇、兰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薇,兰科,谢丽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薇,女,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兰科,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谢丽冰,女,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林薇与兰科、谢丽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兰科、谢丽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薇亦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