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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迎林与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迎林,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民初2745号原告:张迎林,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金城乡西金城村。法定代表人:周长江。原告张迎林与被告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定事实: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经催要至今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迎林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司学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仝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