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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7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赵志大与武香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大,武香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初7520号原告:赵志大,男,汉族,1945年4月3日出生,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武香标,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赵志大与被告武香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赵志大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大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大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志大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