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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5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洪艳春与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5295号原告洪艳春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洪艳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洪艳春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卢志成人民陪审员  路新生人民陪审员  权立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桂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