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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新城与杨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城,杨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4民初2757号原告:吕新城,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被告:杨彬,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告吕新城与被告杨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吕新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新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10,9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吕新城带领他人在新乐市金地市场为杨彬承揽的门市装修,装修完工后,被告共欠原告工资共计10,900元。被告2017年4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吕新城人工费10,900元(壹万零玖佰元),包含吕二磊及牛超截止到4月15号2017年工资。2017年4月15曰之前,吕、牛二人工资由吕新城支付。于2017年5月15曰前付清。杨彬2017年4月26曰”。时至今曰,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劳动工资仍拒不支付。被告杨彬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在法定期限内未予提交答辩状。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份,吕新城带领吕二磊、牛超等人在新乐市金地市场为杨彬承揽的蒙娜丽莎瓷砖门市装修,到2017年4月26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共计10,900元。被告2017年4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吕新城人工费10,900元(壹万零玖佰元),包含吕二磊及牛超截止到4月15号2017年工资。2017年4月15曰之前,吕、牛二人工资由吕新城支付。于2017年5月15曰前付清。杨彬,139××××1682,2017、4、26,370303198203307017,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33号院4号楼1单元101号”。之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要劳动报酬,但原告至今未支付过。以上事实有欠条、甄青山的证言、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杨彬雇佣原告吕新城为为其装修门市,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有关劳务,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该劳务的欠条,该欠条能够反映原告提供劳务的事实,被告应及时与原告结清该劳动报酬,而至今未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起诉向被告追索该劳动报酬及为他人垫付款,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判令被告杨彬支付原告吕新城人工费10,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杨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金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