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1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与王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王梓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635号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朱国臣,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海峰,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梓,女,汉族,出生日期不详,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诉被告王梓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原告在该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请求,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贾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