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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执154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任仲华、吴玉琼、陈明、陈韡、蒋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154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2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3×××87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颖涛审判员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清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