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万全彬与万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全彬,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726号申请执行人:万全彬,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一段151号附9号。被执行人:万宇,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龙头镇聚龙路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524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万全彬与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