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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6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宝月、林乐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月,林乐造,乐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6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宝月,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昌、郝成禹,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乐造,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乐春娥,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执行陈宝月与林乐造、乐春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本院已将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13号1203单元、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13号1204号单元的房产过户至陈宝月名下。未发现林乐造、乐春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陈宝月的债权为保全费5000元,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