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瑞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瑞,男,1975年2月4日生,吉林省双辽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双辽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4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检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有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瑞利用手机陌陌、微信软件冒充单身年轻女子与河北霸州李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李瑞利用手机在与李某某交往的过程中,以各种名义让李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和转账方式汇给其钱款共计13920.64元,并骗取李某某一枚黄金女士戒指、一对黄金耳钉,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961.00元,骗取李某某香烟和零食共计320.00元。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2.证人李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瑞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电子数据:手机微信内容提取光盘。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瑞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宣读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瑞利用手机陌陌、微信软件冒充单身年轻女子与河北霸州李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李瑞利用手机在与李某某交往的过程中,以各种名义让李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和转账方式汇给其钱款共计人民币13920.64元,并骗取李某某一枚黄金女士戒指、一对黄金耳钉,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961.00元,骗取李某某香烟和零食共计人民币320.00元。综上,被告人李瑞诈骗被害人李某某财物合计数额为人民币18201.64元,所骗取钱款用于其本人看病,至今未予返还,被害人李某某亦表示对被骗钱款对被告人李瑞不予追究,黄金女士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对于案发后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金戒指一枚和金耳钉一对经鉴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961.00元。2、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7月26日双辽市公安局辽北派出所接到李某某报警称其被骗,公安机关将此案侦破,并于2017年8月8日在双辽市辽西街一平房内将被告人李瑞抓获的事实经过。。3、双辽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瑞通过微信聊天,以微信发红包和转账的方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3920.64元;通过邮寄方式骗取李某某香烟和零食共计320.00元;骗取李某某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3961.00元;李瑞诈骗总额为人民币18201.64元。4、2017年2月至7月被告人李瑞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截图明照片、明细表等,证明被告人李瑞利用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的事实。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瑞所骗取的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对,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的情况。6、双辽市公安局辽北派出所前科劣迹证明,证明被告人李瑞在此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前科劣迹。7、住院病历,证明被告人李瑞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在四平市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9、黄金戒指照片及中原珠宝以旧换新凭证,证明被告人李瑞收到黄金戒指后给被害人李某某发送照片的情况,以及被害人李某某购买戒指的凭证等情况。10、火车票复印件二张,分别证明被害人李某某来双辽探亲返回霸州当日,在双辽至天津的火车上通过手机陌陌认识“李蕊”(被告人李瑞)以及来双辽送黄金首饰给“李蕊”后返回霸州的情况。11、提取手机内容证据光碟,证明公安机关对手机相关内容的提取情况。1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李瑞的自然情况。1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2月份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瑞以微信名叫“花蕊”的人冒充年轻女子与被害人李某某聊天、处男女朋友,以各种名义骗取李某某微信红包以及黄金戒指、黄金耳钉的事实经过,以及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见到了被告人李瑞,因被告人李瑞患有严重疾病,故被李瑞所骗取的钱款被害人李某某不予追究的情况。1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瑞是其弟弟,2017年6月18日下午,其收到一名男子以快递的方式给被告人李瑞送来女士戒指和黄金耳钉的事实经过。1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被告人李瑞的母亲,2017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李瑞交给其两个红色的盒子,一个盒子里装了一对金耳钉,一个盒子里装了一枚金戒指,让其代为保管的事实经过。16、被告人李瑞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瑞冒充年轻女子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手机陌陌、微信软件聊天,以处男女朋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黄金首饰、零食等物品的事实经过。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李瑞诈骗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瑞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瑞将部分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未退赔的赃款被告人用于自己看病,且被害人亦表示不再追究,故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瑞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崔凤宝审 判 员 顾旭玫人民陪审员 王秀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