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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8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任东旭与朴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东旭,朴家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100号原告:任东旭,男,1988年7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朴家良,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东旭与被告朴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东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达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