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8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任东旭与朴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东旭,朴家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100号原告:任东旭,男,1988年7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朴家良,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东旭与被告朴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东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达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