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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与沈鉴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沈鉴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395号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剑伟。被告:沈鉴国。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鉴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朝晖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无代书记员 俞培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