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鲍滢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鲍滢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执8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高新园高新南一道富诚科技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彭钢,机构代码:914403003118759122。被执行人:鲍滢松,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38岁,汉族号码340711197907152510,住铜陵市郊区。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鲍滢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鲍滢松所有的价值26832.42元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运华审判员 张 宇审判员 王 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