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执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济南翔悦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海大印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翔悦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海大印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184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翔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济南历下区。法定代表人袁玉晴,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海大印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济南历城区。本院在执行济南翔悦工贸有限公司与济南海大印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本院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5036元并已过付给申请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广军审判员 华 勇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