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全宪与栾淑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宪,栾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73号申请执行人:李全宪,男,195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润街71号3单元502室。被执行人:栾淑娥,女,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李全宪与栾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暂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栾淑娥名下房产一处,因该房屋未清空,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