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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晓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2372号被执行人陈晓东,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陈晓东刑事罚金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81刑初5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陈晓东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陈晓东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2)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晓东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晓东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晓东未申报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18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荧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