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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洪波申请刘喊根等运输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波,刘喊根,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朱洪波,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梅县镇高义村210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7706096314。被执行人刘喊根,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梅县镇高义村56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6404256314。被执行人刘建,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梅县镇高义村80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7007026317.朱洪波与刘喊根、刘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做出的(2017)湘0626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建、刘喊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洪波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输费用35000,案件受理费35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建、刘喊根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申请执行人的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建、刘喊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建、刘喊根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洪波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26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均成审 判 员  余 琰人民陪审员  唐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朋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