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小英与重庆市江达压铸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英,重庆市江达压铸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334号原告:李小英,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达压铸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中柱村双巷子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06059Y。执行事务合伙人:谭江,重庆市江达压铸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男,重庆市江达压铸厂行政部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李小英与被告重庆市江达压铸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小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