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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6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学南与曾随仁吴斯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南,曾随仁,吴斯伙,重庆市璧山区仁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6251号原告:黄学南,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曾随仁,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吴斯伙,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仁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27788661A。法定代表人:吴斯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全丽,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黄学南与被告曾随仁、吴斯伙、重庆市璧山区仁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在审理由中,原告黄学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学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学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2元,由原告黄学南负担。审判员  吴存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