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绪虹与秦思兰、朱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虹,秦思兰,朱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王绪虹,女,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秦思兰,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朱义德,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王绪虹与秦思兰、朱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1021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秦思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绪虹支付借款本金873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二、被告朱义德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即,873000元及利息。在其与被告秦思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在起诉过程中保全的被执行人的别墅属于非法建筑没有建筑许可证,本院无法处置,申请人冻结的被执行人在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也无法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以被执行人秦思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其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14日赣榆县公安局对被执行人秦思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赣榆县公安局对被执行人秦思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理完毕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怡鹏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张长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