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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1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 申请白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抵押物唯一房产,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铁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