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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临沂六和虹晨农牧有限公司与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六和虹晨农牧有限公司,冯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410号原告:临沂六和虹晨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国庆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静,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临沂六和虹晨农牧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平邑县。被告:冯华,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审理原告临沂六和虹晨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庭下协商达成退款协议,被告已将款项退回给原告公司,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六和虹晨农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广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