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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江泽学、其其格、王秉田、田野、刘印明、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江泽学,其其格,王秉田,田野,刘印明,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760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王振汀,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泽学,男,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其其格,女,1963年5月8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王秉田,男,1984年11月24日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被告:田野,女,1969年3月17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刘印明,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住所:镇赉县。法定代表人:江泽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江泽学、其其格、王秉田、田野、刘印明、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78元,减半收取13039元由原告���担;剩余1303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长  朱洪波审判员  董彦臣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