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江泽学、其其格、王秉田、田野、刘印明、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江泽学,其其格,王秉田,田野,刘印明,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760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王振汀,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泽学,男,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其其格,女,1963年5月8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王秉田,男,1984年11月24日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被告:田野,女,1969年3月17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刘印明,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住所:镇赉县。法定代表人:江泽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江泽学、其其格、王秉田、田野、刘印明、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78元,减半收取13039元由原告���担;剩余1303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长 朱洪波审判员 董彦臣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