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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白瑞杰申请执行梁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瑞杰,梁首忠,刘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白瑞杰,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21号街坊宏银小区。被执行人:梁首忠,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被执行人:刘文丽,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申请执行人白瑞杰与被执行人梁首忠、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2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执行人白瑞杰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2016)内0602民初12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