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公司申请执行陈顺兴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公司,陈顺兴,袁超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人县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9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成.被执行人陈顺兴,男,汉族.被执行人袁超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23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变价、扣留、提取及查询、冻结、扣划的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辉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马卫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松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