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巩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巩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刑初82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孟飞,男,汉族,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10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陈党辉,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巩某某,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10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7]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军现、刘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党辉,被告人巩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颜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巩某某到汝州市丹阳中路的凯萨音乐会所找人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1、杨某、刘某2三人发生打架,并将音乐会所内相关设备砸毁。经法医学鉴定,刘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杨某、刘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被砸毁的设备等物品价值27181元。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巩某某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另查明,2017年2月7日,凯萨音乐会所负责人李某1出具了谅解书、收到条,内容为已与李某某、巩某某达成协议,李某某、巩某某补偿音乐会所财物损失30000元,不再追究李某某、巩某某的刑事及民事等责任,对被告人李某某、巩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巩某某与刘某1、杨某、刘某2达成和解协议,刘某1、杨某、刘某2不再追究李某某、巩某某的刑事及民事等责任,并出具了撤诉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某、巩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再查明,2017年1月31日凌晨0时45分许,被告人巩某某在汝州市丹阳中路的凯萨音乐会所被人用木棍致伤头面部。被告人巩某某报警后,汝州市公安局钟楼派出所委托汝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巩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经法医学鉴定,被告人巩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李某某、巩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1、杨某、刘某2的陈述,证人邵某、赵某、孙某、于某的证言,汝公伤鉴(法医)字【2017】0087、0106、0152、02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豫唯实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汝价认字(2017)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协议书、撤诉及谅解书、收到条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巩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二被告人均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巩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与刘某1、杨某、刘某2及凯萨音乐会所负责人李某1达成和解协议,补偿音乐会所财物损失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1、杨某、刘某2及凯萨音乐会所负责人李某1对被告人李某某、巩某某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结合被告人李某某、巩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动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与被害人刘某1、杨某、刘某2及凯萨音乐会所负责人李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补偿音乐会所财物损失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1、杨某、刘某2及凯萨音乐会所负责人李某1对被告人李某某和巩某某的谅解、自首、案件发生的起因等具体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海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世栋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