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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6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孙委委、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孙委委,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6705号原告:XX,男,199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委委,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浦口区。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胜太路109号人才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张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孙委委、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声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