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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4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华徽营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晓玲、方晓波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华徽营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晓玲,方晓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4151号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华徽营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郭敬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林,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晓玲,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方晓波,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华徽营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徽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晓玲、方晓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徽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方晓波在无为县人民医院赔偿款38万元范围内进行冻结。申请人华徽公司以郭敬飞、蒋海燕共同共有的位于无为县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对被申请人方晓波在无为县人民医院赔偿款38万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财产郭敬飞、蒋海燕共同共有的位于无为县房屋一套,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华徽营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仲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