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贵爽与林奕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贵爽,林奕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1452号原告:林贵爽,男,194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波,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告:林奕飞,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彤,女,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清华,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林贵爽与被告林奕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林贵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贵爽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贵爽撤回对被告林奕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贵爽负担。审判员 何高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艺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