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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林、栾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陈林,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栾伟,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陈林与被执行人栾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皖1125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037.5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栾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许 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凯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