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卫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卫君,刘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卫君。被执行人刘剑。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卫君、刘剑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4013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布控及司法拘留措施,两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相应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483执8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欢杰代理 审 判员 陈庆丰代理 审 判员 李纪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