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与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清风路与祥云路口。法定代表人曹拥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与双丰路交叉口向北50米。法定代表人王建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与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于2017年10月2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房(行处)罚决字[2016]第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