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吴艳与蒋志先、铜陵万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蒋志先,铜陵万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972号原告:吴艳,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蒋志先,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铜陵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在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诉被告蒋志先、铜陵万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艳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