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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卓成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卓成远,李彩月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民初3422号原告: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93号翔云楼312单元A023室。法定代表人:苏兴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达,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凤,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泉州晟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长城商贸大厦1-2号。法定代表人:卓成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杰,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386号A-100。法定代表人:徐济亚,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宓宏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卓成远,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杰,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彩月,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公司)与被告泉州晟鑫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鑫公司)、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达,被告晟鑫公司、卓成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杰,被告宝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宓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彩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嘉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晟鑫公司立即向嘉实公司支付逾期租金1088530.91元;2.判令晟鑫公司立即向嘉实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5225.65元(按照日0.5‰计算,自各期租金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18日)、名义货价19620元;晟鑫公司已缴纳的保证金588600元应自上述债务中扣除(先抵充逾期付款违约金),扣除后以上款项暂合计为764776.56元;3.判令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对晟鑫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由晟鑫公司、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承担财产保全费用4343.88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4日,嘉实公司与晟鑫公司签订了编号为G14030号《融资租赁合同》及项下附件,约定嘉实公司根据晟鑫公司的选择向出卖人宝达公司以196.2万元的价格购买6台型号SC200/200VA的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租赁物)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晟鑫公司使用;晟鑫公司承诺按照《租金偿还计划表》偿还各期租金及应付款项。同时约定若晟鑫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嘉实公司有权要求晟鑫公司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违约金等应付款项,要求晟鑫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嘉实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对租赁物行使取回权。因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嘉实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分别在编号为G14030-01号《融资租赁合同》中担保人一栏签字并盖章。约定: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自愿为晟鑫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嘉实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晟鑫公司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嘉实公司在足额向出卖人宝达公司支付了全部196.2万元租赁物购买价款后,此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已依法转移至嘉实公司名下。同时,嘉实公司要求出卖人宝达公司直接将租赁物交付给晟鑫公司占有、使用。晟鑫公司应自2014年5月15日起向嘉实公司支付租金。自2015年2月起,晟鑫公司即出现多次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且经嘉实公司多次催收,晟鑫公司仅陆续向嘉实公司支付部分款项。现租赁期限已于2017年4月15日届满,晟鑫公司仍拖欠多期租金未付。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晟鑫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嘉实公司有权要求晟鑫公司立即支付全部租金、违约金,并赔偿嘉实公司的全部损失。同时,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均应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为晟鑫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向嘉实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晟鑫公司辩称,1.嘉实公司与晟鑫公司于2016年9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协议》对债权债务进行重新约定,双方之前的融资租赁合同已经依法解除。2.《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协议》签订后,晟鑫公司已共向嘉实公司支付37万元。故依据结束协议,晟鑫公司尚欠嘉实公司546200元,而不是嘉实公司诉讼请求主张的金额。宝达公司辩称,1.认可《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协议》的效力,嘉实公司应该遵循结束协议的约定。2.宝达公司与嘉实公司的合作协议约定,宝达公司在合同中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是应付租金10%的保证金。3.结束协议未经宝达公司盖章确认,宝达公司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卓成远辩称,1.嘉实公司与晟鑫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协议》解除原租赁合同,且没有征得卓成远的同意,卓成远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本案担保有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根据合同约定,应先扣除保证金,后向保证人追索剩余款项。3.嘉实公司违约金计算有误,只有在保证金扣除租金后,方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李彩月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嘉实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合同编号G14030《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直租项目的专用条款部分》、合同编号G14030-1《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直租项目的通用条款部分》、合同编号G14030-2《买卖合同》、《租金偿还计划表》;晟鑫公司为反驳嘉实公司诉讼请求,提供了《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协议》、《律师函》。到庭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李彩月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作书面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抗辩权利。本院对嘉实公司、晟鑫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审查,确认嘉实公司、晟鑫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晟鑫公司认为宝达公司与嘉实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可以证明嘉实公司干预晟鑫公司对租赁物的选择,实际上该《合作协议》并无此等约定,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晟鑫公司提供的《召回声明》,涉及租赁物涡轮变速箱漏油而由宝达公司进行更换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故该证据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反驳嘉实公司诉讼请求的根据。晟鑫公司提出嘉实公司少算其于2016年9月7日还款950元,但不能举证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全案事实如下:2013年12月4日,嘉实公司与晟鑫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G14030的《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直租项目的专用条款部分)》,约定嘉实公司根据晟鑫公司的自主选定,以196.20万元的价格向晟鑫公司指定的出卖人宝达公司购买6台型号SC200/200VA的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租赁物)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晟鑫公司使用;租赁物的所有权自宝达公司向晟鑫公司交付之日起归属于嘉实公司;晟鑫公司承诺按照《租金偿还计划表》偿还各期租金及应付款项。同日,嘉实公司作为甲方(出租方),晟鑫公司作为乙方(承租人),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作为丙方(担保人),三方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G14030-1的《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直租项目的通用条款部分)》,约定晟鑫公司自愿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嘉实公司承租租赁物,并向嘉实公司支付费用,嘉实公司同意将租赁物以约定的方式出租给晟鑫公司使用,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自愿为晟鑫公司履行与嘉实公司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嘉实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除租金外,晟鑫公司还应向嘉实公司支付服务费和交纳保证金;如晟鑫公司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嘉实公司有权直接从晟鑫公司缴交的保证金及约定的保证金利息(如有)中直接扣除相当于晟鑫公司应付款项的金额,如晟鑫公司缴交的保证金及产生的相应利息不足以抵扣相应款项的,嘉实公司有权进一步向晟鑫公司追索及要求补足;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晟鑫公司已完全履行全部债务的,嘉实公司应将保证金及约定的保证金利息(如有)返还晟鑫公司;租赁期限届满时,晟鑫公司向嘉实公司清偿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晟鑫公司可选择按约定的名义货价购买租赁物,晟鑫公司应于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时一并支付名义货价;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承担的连带保证义务对应的最高债权额为260万元,保证范围为晟鑫公司全部合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付的租金、租息、服务费、保证金、名义货价、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嘉实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晟鑫公司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内;若嘉实公司与晟鑫公司协议变更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任一条款的,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仍同意对变更后的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项下的晟鑫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嘉实公司有权根据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的约定不时制作新的《租金偿还计划表》,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认识到此情况下晟鑫公司所承担的债务将可能增加或减少,无论嘉实公司是否以任何方式告知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且无须获得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的书面或口头同意,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也自愿无条件继续为晟鑫公司完全履行不时更新的《租金偿还计划表》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嘉实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晟鑫公司迟延支付租金、服务费、保证金、名义货价、税费等应付款项的,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嘉实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赔偿嘉实公司的一切损失。嘉实公司与晟鑫公司在《租金偿还计划表》约定,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保证金为588600元,名义货价为19620元,租金总额2167415.75元,租金每月一付,共分36期支付,第一期租金57744.20元于2014年5月15日支付,自第2期租金始,于每月15日支付当月租金60276.33元。合同签订后,晟鑫公司自2014年6月起即出现多次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自2015年2月15日起未足额支付租金。2016年9月5日,嘉实公司与晟鑫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JSXY20160809《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协议》确认,截至2016年8月2日止,晟鑫公司应向嘉实公司支付逾期租金1457580.9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24500元、名义货价19620元,逾期租金、名义货价在扣除晟鑫公司已支付给嘉实公司保证金588600元后,晟鑫公司还应支付888600.91元,嘉实公司同意减免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7599.09元,晟鑫公司应付款为916200元,保证分4期付还,第1期于2016年9月5日前支付320000元,第2期于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200000元,第3期于2016年11月15日前支付200000元,第4期于2017年4月15日前支付196200元。若晟鑫公司依约如期支付全部应付款项,自嘉实公司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融资租赁合同》即视为结束,双方的债权债务履行完毕;如晟鑫公司未如期支付任意一期应付款项的,协议作废,双方仍应按照协议签署之前的合同履行。协议签订后,晟鑫公司仅于2016年9月7日支付319050元。2016年12月16日,嘉实公司向晟鑫公司、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发出《律师函》,要求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结束协议约定的逾期应付款597150元,如未能在宽限期届满前付款,则自宽限期届满次日起,嘉实公司将不排除采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协议》,要求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可能性。收函后,晟鑫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付还50000元。截至2017年4月15日止,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晟鑫公司尚欠嘉实公司租金1088530.9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43592.86元(详见附件)及名义货价19620元。另查明,宝达公司与嘉实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融资租赁业务,合作上限金额为1000万元,嘉实公司作为合作项目出租人,宝达公司作为租赁物供应商、回购人及合作项目担保人,宝达公司为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双方第一次业务合作前向嘉实公司指定的账户汇入100万元厂商保证金,当承租人违约融资租赁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的约定时,嘉实公司有权从厂商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承租人因违约所应向嘉实公司支付的总金额。诉讼中,本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于2017年7月19日查封晟鑫公司名下的闽C×××××号和卓成远名下的闽C×××××号车辆,查封卓成远、李彩月址在福建省南安市产。为此,嘉实公司缴交财产保全费4343.88元。本院认为,嘉实公司与晟鑫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直租项目的专用条款部分)》及嘉实公司与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于直租项目的通用条款部分)》,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嘉实公司依照约定向晟鑫公司交付融资租赁物,晟鑫公司自2014年6月起即出现多次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自2015年2月15日起未足额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嘉实公司与晟鑫公司于2016年9月5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协议》明确约定,晟鑫公司如期支付全部减免后的应付款项,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双方债权债务履行完毕的前提条件,否则双方仍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该协议签订后,晟鑫公司不仅未如期还款,而且在其后嘉实公司致《律师函》给予的宽限期内亦未还款。根据双方的约定,嘉实不再给予晟鑫公司减免债务,晟鑫公司仍应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义务。嘉实公司要求向晟鑫公司追索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名义货价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嘉实公司缴交的财产保全费,也应由晟鑫公司承担。晟鑫公司关于应当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协议》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租赁物出现变速箱漏油时租赁物已使用超过半年,也无其他证据证明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且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人是晟鑫公司,故嘉实公司对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变速箱漏油问题不承担责任。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如晟鑫公司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直接从晟鑫公司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应付款是嘉实公司的权利而非义务,故卓成远主张应先扣除保证金,不足部分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嘉实公司与晟鑫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7年4月15日期满终止后,晟鑫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应用于抵充债务,并先抵充实现债务的费用、利息后再抵充债务本金。故嘉实公司主张晟鑫公司支付的保证金588600元先用于抵充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截至2017年4月15日止,晟鑫公司尚欠嘉实公司租金1088530.9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43592.86元及名义货价19620元。保证金588600元抵充逾期付款违约金243592.86元后,余额345007.14元再用于抵充逾期未付租金。抵充后,晟鑫公司尚欠嘉实公司租金743523.77元、名义货价19620元。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自愿为晟鑫公司履行与嘉实公司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嘉实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嘉实公司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宝达公司、卓成远、李彩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以支持。嘉实公司与晟鑫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协议》虽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作了变动,但该协议不仅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而且并未实际履行,故宝达公司与卓成远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宝达公司以其与嘉实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为据,提出其仅应在双方合作额度1000万元的10%,即1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但从《合作协议》的内容可见,宝达公司表示愿意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主张的100万元保证金并非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提供保证责任的限额,而是厂房保证金,宝达公司以此为据主张其保证责任以100万元为限额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李彩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嘉实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泉州晟鑫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租金743523.77元。二、泉州晟鑫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16日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43523.77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泉州晟鑫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义货价19620元。四、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卓成远、李彩月对泉州晟鑫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卓成远、李彩月在履行上述第四项义务后,有权向泉州晟鑫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六、泉州晟鑫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卓成远、李彩月支付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用4343.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47.77元,由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4.44元,泉州晟鑫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卓成远、李彩月负担11423.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辉峰人民陪审员  林婉璐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雅珠附件泉州晟鑫机械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明细表泉州晟鑫机械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明细表泉州晟鑫机械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明细表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序号应付租金日期(年月日)应付租金数额(元)实付租金日期(年月日)实付租金数额(元)逾期租金数额(元)逾期天数违约金数额(元)12014.5.1557744.202014.4.839240///2014.5.1418504.20///22014.6.1560276.332014.6.2760276.3360276.3312361.6632014.7.1560276.332014.7.1560276.33///42014.8.1560276.332014.8.1860276.3360276.33390.4152014.9.1560276.332014.9.2360276.3360276.338241.1162014.10.1560276.332014.10.2060276.3360276.335150.6972014.11.1560276.332014.12.260276.3360276.3317512.3582014.12.1560276.332015.1.2960276.3360276.33451356.2292015.1.1560276.332015.1.2960276.3360276.3314421.93102015.2.1560276.332015.7.17500005000015238002015.9.3010276.3310276.332271166.36112015.3.1560276.332015.9.309723.679723.67199967.512015.10.30100001000022911452015.11.30300003000026039002015.12.2210552.6610552.662821487.93序号应付租金日期(年月日)应付租金数额(元)实付租金日期(年月日)实付租金数额(元)逾期租金数额(元)逾期天数违约金数额(元)122015.4.1560276.332015.12.229327.349327.342511170.582015.12.31100001000026013002016.2.6100001000029714852016.6.3200002000041541502016.9.710948.9910948.995112797.47132015.5.1560276.332016.9.760276.3360276.3348114496.46142015.6.1560276.332016.9.760276.3360276.3345013562.17152015.7.1560276.332016.9.760276.3360276.3342012658.03162015.8.1560276.332016.9.760276.3360276.3338911723.75172015.9.1560276.332016.9.760276.3360276.3335810789.46182015.10.1560276.332016.9.76719.366719.363281101.982017.1.255000050000468117002017.4.15/3556.97548974.61192015.11.1560276.332017.4.15/60276.3351715581.43202015.12.1560276.332017.4.15/60276.3348714677.29212016.1.1560276.332017.4.15/60276.3345613743.00222016.2.1560276.332017.4.15/60276.3342512808.72232016.3.1560276.332017.4.15/60276.3339611934.71242016.4.1560276.332017.4.15/60276.3336511000.43252016.5.1560276.332017.4.15/60276.3333510096.29序号应付租金日期(年月日)应付租金数额(元)实付租金日期(年月日)实付租金数额(元)逾期租金数额(元)逾期天数违约金数额(元)262016.6.1560276.332017.4.15/60276.333049162.00272016.7.1560276.332017.4.15/60276.332748257.86282016.8.1560276.332017.4.15/60276.332437323.57292016.9.1560276.332017.4.15/60276.332126389.29302016.10.1560276.332017.4.15/60276.331825485.15312016.11.1560276.332017.4.15/60276.331514550.86322016.12.1560276.332017.4.15/60276.331213646.72332017.1.1560276.332017.4.15/60276.33902712.43342017.2.1560276.332017.4.15/60276.33591778.15352017.3.1560276.332017.4.15/60276.3331934.28362017.4.1560276.332017.4.15/60276.3300合计/2167415.75/1078884.84//2435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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