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刑更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冯学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1042号罪犯冯学良,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金堆村委会马六村。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文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学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冯学良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海南一中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冯学良于2013年11月7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该犯于2015年11月26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海南省新成监狱于娟、项强代表执行机关出庭提请对罪犯冯学良予以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符致捷、李绍凯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冯学良、证人王某、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冯学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罪犯冯学良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冯学良的减刑建议有异议,认为该犯所犯罪行属涉毒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共19.3843克,且有吸毒史,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对该犯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学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冯学良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6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6个表扬。另查明,罪犯冯学良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于2015年6月11日向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该犯曾于2010年3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2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历次减刑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冯学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属涉毒犯罪,多次贩卖毒品,社会危害性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结合原判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偏大,应予调整。检察机关建议扣减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学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焕利审判员 周业夏审判员 未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